作者:元洲環保 時間:2020-12-30 14:25:02 tags:
沒有環評和驗收只有排污證是否能夠合法經營?
問題:
我司目前只有排污許可證沒有環評和驗收是否能夠合法經營,是否要重新做環評?
答復:《環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另納入豁免環評管理的項目無需辦理環評及驗收,但仍應落實相關環保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應當辦理環??⒐を炇帐掷m?
應當辦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2、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由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具體如下: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如實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編制人員對其編制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